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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万瑞士金融账户信息被交换到75个国家/地区,CRS执行史上最严格!

时间:2020-11-26


——“瑟瑟发抖,你的境外资产还好吗?

2019年10月7日,瑞士联邦税务局宣布,瑞士已与75个国家/地区交换了金融帐户信息,涉及到的金融账户高达310万个。

瑞士的信息交换是在自动信息交换全球标准(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EOI)框架内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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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银行:信息隐私的密码失效

曾经,瑞士是全球顶尖的私人银行集中地,以高度保护客户隐私而闻名遐迩。因此,来自全球的富人们,都乐于将财富交给瑞士的银行家打理。

还记得《达·芬奇密码》中的情节吗?

索菲持着祖父留给她的一把三棱柱形的钥匙,与兰登一起开启了三道大门,走进了苏黎世储蓄银行的地下金库。经过一道道测试,他们最终取出了那只不知沉睡了多久的、隐藏着巨大秘密的盒子!



很多人为影片中所展示的苏黎世私人银行的服务所折服。因为这家私人银行不仅为客户终身保管、传承珍贵物品,甚至连客户遭遇意外时的秘密通道,都考虑得非常周全。

但是,随着CRS信息交换的实施,瑞士私人银行这种“无与伦比”的隐私保护能力正逐渐丧失。一个透明化、信息共享的时代,正在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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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不同:相互交换VS单向交换

在信息交换的75个国家/地区中,其中63个国家/地区,是双向的相互交换。这些国家包括:

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巴多斯、比利时、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库克群岛、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希腊、格陵兰岛、根西岛中国香港、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爱尔兰、曼岛、以色列、意大利、日本、泽西岛、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纳哥、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拿马、波兰、葡萄牙、俄罗斯、圣马力诺、沙特阿拉伯、塞舌尔新加坡、斯洛伐克、南非、西班牙、瑞典、英国、乌拉圭


来源:OECD官网

瑞士与其余12个国家,属于单向的信息交换。也就是说,瑞士收到了这12个国家的金融账户信息,但未向对方提供相关信息。这主要是因为:

✤ 有些国家/地区,尚未达到有关机密性和数据安全的国际要求;

✤ 有些国家/地区,自身是曾经的“避税天堂”,选择不接收数据。

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向信息交换的国家/地区
尚未达到有关机密性和数据安全的国际要求者自身是曾经的“避税天堂”,选择不接收数据者

伯利兹、保加利亚、哥斯达黎加、库拉索、蒙特塞拉特、罗马尼亚、

圣文森特和塞浦路斯格林纳丁斯

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来源:OECD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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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板:这些财务信息会被交换

目前,约有7,500家报告金融机构(银行,信托,保险公司等)已在瑞士联邦税务局注册。这些机构收集了数据并将其传输到瑞士联邦税务局。

瑞士联邦税务局向伙伴国发送了约310万个财务帐户的信息,并从它们那里收到了约240万个信息。其中,与德国(双向交流)最大。但是,瑞士联邦税务局不提供有关金融资产金额的任何信息。

此次瑞士通过AEOI交换的信息主要包括:交换身份、账户和财务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居住地和税务识别号,以及有关报告金融机构,账户余额和资本收入的信息等。这些被交换的信息,可以帮助其他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验证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表中是否正确申报了其海外财务帐户,并且采取相应行动。目前,全球已有150个国家或地区承诺实施AEOI标准,其中包括:百慕大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库克群岛、瑞士、卢森堡、马耳他、中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新加坡、新西兰等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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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析:哪些境外资产受到影响

✦ 在境外设立的资金存款账户

CRS主要针对的是“双重税收主体身份”所拥有的资产较易脱离相应税收监管这一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各国信息不对称及披露机制的不完善。因此,在CRS下,首当其冲的就是存款账户的资金。

AEOI机制下,在CRS体系成员国设立的存款账户,所属银行需要按照当地的CRS法规对该账户进行调查并将账户信息报送该国税务机关。如该国税务机关认定存款账户为非本国税收居民所有,其便有将存款信息报送至存款人税务居民身份所属国税务机关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CRS并非新设纳税义务,因此,在海外正常拥有存款账户的客户大可不必恐慌。但如果资金来源是非法的,或者资金流通的过程是违法的(也即“资金并未合法申报、合法纳税”),这就会产生各类风险,包括:补交税款、巨额税务罚款,甚至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等。

 法律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通过持壳公司进行的投资理财

与存款账户情况类似,若投资人、壳公司所在地(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账户都为CRS参与国,那么银行同样会穿透至最终投资人,将相关信息报送最终投资人税务居民身份所属国的税务机关。

也就是说,像以前那样“通过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收款,使得外汇收入直接注入境外公司账户,从而避免国内企业所得税或者享受离岸地税收优惠的途径”将走不通了。

✦ 大额保单

另一个受到CRS直接影响的则是大额保单。

大额保单是指投保的保险金额较大的人身保险。在海外多为大额万用寿险。大额保单的保险保费金额较高、杠杆比例高、兼具家庭保障和财富传承的作用。大额保单的理财或者说投资意义,大于传统的人身保障性能。

在CRS规则下,开展具有理财意义的大额保单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属于申报机构,其也会将保单相关信息报送保单所在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最后传递至投保人所属国的税务机关。

✦ 海外家族信托

此外,受影响的还有海外家族信托。

因为海外家族信托的注册地法律不同以及各类信托形态不同,会产生比较多的不同情况,需要一一分析。由于篇幅限制,我们在此不做展开,今后将针对该话题做专门的解读,敬请关注。当然,若您对海外家族信托方面感兴趣,也欢迎在后台给我们留言,与我们的专业人士做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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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钧观点

面对“来势汹汹”的CRS,投资者究竟该如何合理筹划投资资产?我们认为:

✤ 可以将金融资产转化为实体资产。因为CRS规则所针对的仅为金融资产,而房产、古董等实物信息并未纳入信息交换的范畴。但需要注意的是,海外房产等实物一般并不具有相当程度的保值或者投资价值,尤其是房产出租所得租金是否属于CRS的范围是值得思考的。同时,由于各国税收对遗产税、不动产购置税等税收设置比例及程度的不同,如何合理比较,避免高额税收风险反而比CRS在资产筹划中更为关键。

✤ 可以合理利用税收居民身份,适当筹划。事实上,各国对“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不同(如,在澳洲注册了六个月以上课程的海外留学生属于澳大利亚税收居民),这就给了我们合理筹划的空间。投资者可以办理低税或免税国家的护照,成为报送金融机构所在地的税务居民或成为保单的投保人。又如,还可以在未承诺实施CRS的国家开立账户等。

✤ 针对海外家族信托,我们认为改变信托目的,可以是一个应对之策。如,将海外家族信托从曾经的税收隔离改为家族治理及家族传承等,这些合理的商业目的会抵消CRS所带来的税负增加风险。

✤ 当然,上述措施也并非尽善尽美,需要不断调整,以适应新的变化。其实,换个角度来看,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CRS,国际税收体系会逐步完善。如果能够做到合理申报、合理纳税,并合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CRS将不再是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反而会成为人们资产安全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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